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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关爱回访工作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2020-11-16 信息来源:原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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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《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》,加强对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的教育、管理和关爱,帮助干部汲取教训、改进提高,放下包袱、轻装上阵,激活干部干事创业的主动性、积极性和创造性,促进事业更好发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坚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严管和厚爱结合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。

第三条  适用于受到党纪处分、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。

第四条  各级党组织和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,加强日常教育管理,严格处分处理执行。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和受处分处理人员开展谈心谈话,通过帮助、鼓励和关爱,引导他们知错改错,重新振作。

第五条  按照“谁处分谁回访”的原则,每年由决定、批准处分处理的机关确定当年回访对象,由处分处理决定机关确定两人以上回访组,可由纪委监委、组织部、人社局及受处分处理人员所在单位纪(工)委、派驻纪检监察组等人员组成。区纪委监委审理室负责开展回访工作的管理、协调和指导工作。

第六条  主要对处分处理决定执行情况,回访对象是否在岗、思想工作状态、改正错误情况、单位对受处分人员评价等情况进行回访。

第七条  针对受处分人员的不同原因、不同情况,制定有针对性的回访方案

第八条  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评价意见,回访组通过与受处分人员面对面谈话,听取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介绍,走访同事和群众,进行民主测评,以及查看人事档案、了解职务晋升和薪酬发放情况等方式,了解其思想状况、现实表现、工作实绩及处分执行等情况。

第九条  回访组对受处分人员的处分执行情况、思想动态、工作表现改正错误情况、存在问题以及所属党组织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,结合信访举报、问题线索、监督检查等平时掌握的情况,作出综合评价,形成书面意见,存入受处分人员廉政档案,并及时将回访意见向被回访对象所在单位、主管党(工)委(党组)、组织人社部门进行反馈通告。

第十条  对影响期满、表现好的干部,符合条件的,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,在评先树优中不受影响。具备提拔重用条件的,按程序向各级党(工)委(党组)提出推荐建议。

第十一条  每年开展1-2次回访,一般是在受处分处理影响期内开展。可与年度考核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考核、政治生态考核统筹进行。

第十二条  本办法由纪委监委、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
第十三条  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