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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为被错告诬告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20-11-16 信息来源:原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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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 进一步完善澄清机制,为受到错告诬告等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,消除负面影响和干部思想顾虑,营造激浊扬清、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等党内法规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共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第二条 澄清正名,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工作中,对纪检监察对象受到错告、诬告等不实举报造成负面影响的,按程序作出认定结论,受到错告诬告干部澄清正名,消除负面影响。

第三条 在受理信访举报时,对如实检举、控告或反映情况的,应予以支持、鼓励。对检举、控告不完全属实的,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,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。对检举、控告不实的,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,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,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,并教育错告者;如属诬告,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,严肃处理。

第四条 纪检监察机关鼓励实名信访举报。在接访环节,要向来访举报人明确告知诬告行为所要承担的后果,引导举报人依规依纪依法举报。要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,仔细甄别反映问题真伪,稳妥慎重把握核查时机和方式,减少负面影响。

第五条 澄清的提起方式,分别为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提起、被信访举报人所在党组织提起和被信访举报对象申请提起。

第六条 澄清工作适用以下情形

(一)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全部失实,且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二)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,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,应当予以澄清的;

(三)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。

第七条 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,经核查确属不实反映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,或因客观条件所限难以查实又不能明确排除的,不适宜开展澄清工作。

第八条 经调查核实,认定干部受到错告诬告的且符合澄清情形的,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,按照“谁办理、谁澄清”的原则实施澄清工作,采取当面澄清、书面澄清、会议澄清、通报澄清、网络澄清等方式,为干部澄清正名。

1向被错告诬告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,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,澄清有关情况,消除影响;

2涉及被错告诬告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,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,澄清有关情况,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,已经造成影响的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;

3在本部门、本单位给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,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,通过召开会议、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,澄清有关情况,消除负面影响;

4在网络媒体上给被错告诬告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,根据调查结论,会同宣传部门说明有关情况,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,为被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,消除负面影响。

第九 对党员、党组织的检举控告认定诬告,必须经过地、市级以上(含地、市级)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。

 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、检举失实的,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,对造成一定影响的,在实施澄清的基础上,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事实真相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

第十一条 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信访举报行为的,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,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人的责任。

(一)诬告人是中共党员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,视诬告的事实情节轻重,给予党纪处分。

(二)诬告人是监察范围内公职人员的,根据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视诬告的事实情节轻重,给予政务处分。

(三)诬告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。

(四)诬告人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上述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。对典型的诬告案件,予以公开通报

第十二条 对认定有诬告行为的人员要向有关党委(党组)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通报并记录在案,作为选拔任用、评先评优、考核考评、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
十三 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,仍无理纠缠,影响工作秩序的,应当进行批评教育;对不听劝告,屡教不改的,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。

第十四条 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

第十五条 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施行。